逗着玩导致对方死亡,要负刑事责任不
一个人对一个行为要不要负责,还是要用二阶层来判断,先看客观违法阶层。
例子,甲想杀掉乙,就劝乙每天到大街上跑步,结果有一天乙真的被车撞死了,甲要对这个劝说的行为负责不。
看看客观违法阶层,甲劝说乙到大街上跑步,这个行为没什么危害行为,那么甲就不需要对乙的死亡负责。
法考主要考的还是被害人自陷风险这个情况。
这个情况的一些案列还是与我们的生活常识有不同的地方,要重点掌握。
框架内容是:如果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,那么就看被害人对危险有没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,如果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,那么就要被害人自己负责。
例子,甲逗乙玩,向长江里面仍了一千元,乙就跳入长江去捡,结构被淹死。
这个情况,被害人乙跳江是危险的实行者,乙对跳江这个危险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,他明明知道可能会被淹死,可以不跳的。所以乙的行为就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,与甲没关系。
甲想害死乙,就约乙在雷雨天气去大树下约会,乙就去大树下,被雷劈死了。也是一样的被害人自陷风险。
如果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,就要看行为人对危险有没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,如果都有,行为人就要对结果负责,如果有一个不满足,那么就由被害人负责。
例子,甲开车带着乙,走到一结冰的湖面,乙说我看了,冰够厚,可以直接开过去,甲照办,结果中途冰面破灭,乙被淹死。
甲是危险的实行者,他对在冰面上开车的危险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,明明可以不开冰面的。虽然是乙让甲开的,但是甲也要对乙的死亡负责。